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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委員會修正「常態化、制度 化查核人員範圍表」宣導
  • 發布單位:金門縣畜產試驗所

一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2日總處培字第
1140025582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及附件。
二、陸委會為配合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
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,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、政黨
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
請調查表,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(含領用中共身
分證、定居證)及領用陸方護照之之具結情形,並刊登於
選舉公報,爰修正旨揭範圍表,刪除原備註2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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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版日期:114-12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