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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12-01-04

一、前言

        本會在戰地政務體制下,原由民眾服務社協助辦理會務,後移由鄉公所民政部門負責代表會會務之運作,直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,始回歸常態,於八十二年派任正式職員辦理會務,並借用西口村辦公處成立代表會。民國八十六年爭取經費補助,於烈嶼圖書館增建三樓,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完工啟用,代表會才有真正的會所。現謹就本會組織、職權及一般會會務工作,簡要說明如后:

 

二、本會組織

(一)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各鄉鎮代表會正式成立,內設專任秘書乙人,負責實際業務按月召開代表會議,過問鄉鎮公所政事。
(二)民國三十八十一月,金門改為軍管區,旋改設行政公署,鄉鎮改為區,區長為派任,保甲改為村里,鄉鎮民代表會即停止活動。四十二年十一即無形停止。
(三)民國四十五年七月起,金門實施戰地政務,鄉鎮村里長改為委派,無鄉鎮代表會之組織。
(四)民國五十三年五月,遵循先總統 蔣公指示,於民國五十五年擇定金城鎮試辦鎮長、村里長、鄉鎮民代表選舉。
(五)民國五十九年經報中央核准,全面實施鄉鎮長、村里長、鄉鎮民代表選舉,每屆任期四年。

第一屆: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完成鄉鎮民代表選舉,並成立鄉鎮民代表會。主席林喜樂、副主席林金樹、代表洪志松、莊滄海、楊文賢,任期四年。

第二屆: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四日辦理鄉鎮長、村里長、鄉鎮民代表合併一次選舉,主席林登惠、副主席洪志松,代表方金憑、林莘恭、林金樹、任期五年九個月。

第三屆:因時局影響,第三屆延至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改選。主席林喜樂、副主席洪志松、代表方土金、林莘恭、林仁榜,任期四年。

第四屆: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改選。主席林喜樂、副主席林莘恭、代表方土金、蔡福安、洪振浩,任期四年。

第五屆: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改選。主席林文虎、副主席林喜樂、代表林金樹、洪仁忠、方福憑,任期四年六個月。

第六屆:為配合台省鄉鎮民代表選舉,第六屆延至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改選。主席林長耕、副主席林金樹、代表洪成發、洪寶正、陳無豔。

第七屆: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改選。主席林長耕、副主席林榮堯、代表方水萬、蔡福明、洪麗萍,任期四年。

第八屆: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改選。主席林長耕、副主席林榮堯、代表方水萬、蔡福明、陳秀治,任期四年。民國九十五年因主席林長耕當選議員辭職,重行辦理改選,由林榮堯當選主席、蔡福明當選副主席。
  
第九屆: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改選。主席方水萬、副主席蔡福明,代表林長征、陳秀治、吳福全、蔡金爵,任期四年。

第十屆: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改選。主席洪若珊、副主席蔡金爵、代表洪鴻斌、吳福全、方水萬、林長耕,任期四年。101年6月7日林代表長耕因故解職,101年8月1日林代表長征遞補宣誓就職。

第十一屆: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改選。主席洪若珊、副主席洪燕玉、代表方駿洋、方水萬、陳秀治、洪雅明、吳福全,任期四年。

第十二屆:民國107年11月24日改選。並於12月25日宣誓就職,分別票選主席方駿洋、副主席吳福全,代表林長征、洪雅明、林長耕、方水萬、陳秀治,任期四年。

第十三屆:民國111年11月26日改選。並於12月25日宣誓就職,分別票選主席林長耕、副主席吳福全,代表洪健中、方駿洋、林宜蘭、林長征、洪雅明,任期四年。

 

三、行政人員

        民國三十五年三月,鄉民代表會成立,內設專任秘書一人,負責實際業務處理。五十九年政委會發佈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章, 內置秘書一人,幹事一人,均為兼任。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,終止戰地政務實驗,回歸地方自治。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通過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後,始派任專任秘書一人、組員一人,至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,始派任工友乙名。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組織自治條例通過後,本會員工依法重新改派,會計業務由鄉公所主計員兼辦,人事業務由本會派員兼任。

 

四、鄉民代表之選舉

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,鄉鎮民代表會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名額依下列規定:

(一)鄉民代表會代表總額,鄉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五人;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七人;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一人,因此本會依地制法規定選出代表五人,代表名額達四人者,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。
(二)因此本會依地制法規定選出代表五人,第九屆因地區人口增加,代表名額增加一人,共六人。

 

五、鄉民代表之職權

(一)議決鄉規約。
(二)議決鄉預算。
(三)議決鄉臨時稅課。
(四)議決鄉財產之處分。
(五)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(六)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(七)審議鄉決算報告。
(八)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(九)接受人民請願案。
(十)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
 

六、會務工作

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務工作除依照金門縣烈嶼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召開定期大會各一次外,並對屬於本會職權,而有時間性之事項,得召開臨時大會審議,臨時大會每年不得逾五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日。 
        代表平時深入民間,蒐集民眾意見,凡有關地方之各種事項及集會,均列席參加,以瞭解民意之取向,做為問政之參考。並適時反映民眾意見,協調配合並尋求解決之良策,以達為民喉舌之責任。

 

七、結語

        本會之會務工作,向以擷取民意為依歸,在不違背公共利益前提下,克盡為民喉舌之責任。本會所有代表均以能代表民眾,以服務奉獻之心,監督本鄉施政,促進地方和諧,加速地方建設為己任。自本會成立以來,薪火相傳,均朝此目標努力不懈,以維地方民 意機關監督之功能。以上為本會會務概況介紹,敬請批評指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