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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97-12-03
依據「本會組織自治條例」第十五條之規定列舉如后:
1.議決鄉規約。
2.議決鄉預算。
3.議決鄉臨時稅課。
4.議決鄉財產之處分。
5.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6.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7.審議鄉決算報告。
8.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9.接受人民請願。
10.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