紀律小組接受審議之懲戒案,以左列為限:
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,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,其方式如左:
(一)口頭道歉。 (二)書面道歉。 (三)申誡。 (四)定期停止出席會議。
前項第一、第二款被懲戒人如拒絕接受,得由大會主席逕行申誡或定期停止出席會議。對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暴力行為,由大會主席徵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,移送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