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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97-09-20

 

第一條 本會代表在會場內之席次,依照金門縣烈嶼鄉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,以抽籤決定。
第二條 本會定期大會之代表席次以抽籤決定之。各次臨時會議,依上次定期會抽籤所決定之席次入席,不再抽籤。
第三條 代表於每次定期會簽到後,暫依上次會席次入席。
第四條 定期會預備會議進行前舉行抽籤,於抽籤前由本會(秘書室)製妥代表席次號碼,(主席、副主席座位指定為第一、第二號),就已出席之代表人數(以在場人數為準),抽出席次號碼,以決定席次。
第五條 抽籤時由大會推定代表兩人執行抽籤任務。
第六條 已簽到而於抽籤前未在會場,或於抽籤時始陸續進場及簽到者,應俟上項先已出席之代表抽定後,再行補抽,由秘書室人員將餘籤(代表席次號碼)悉數投入箱內,分別抽定。
第七條 代表席次抽定後,如有必要得自行協調雙方同意可互換席次,並同時通知紀錄登記,但以預備會議完成前提出者為限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施行。